Wednesday, September 03, 2008

新劳动法中关于“月薪面议”等的一些规定


  “月薪面议”这种说法将从招聘信息中退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报酬,在招聘信息中不得使用“月薪面议”等字样。

  用人单位强查乙肝血清学指标以及在招聘信息中拒录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将属违法;在录用女职工时,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就业促进法>还规定,城市一个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因此, 今后发招聘的公司在 招聘网页中不应该出现 "拒录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性别条件" "结婚,生育条件""月薪面议"等等,无视劳动法和就业管理规章的信息内容。


网友意见:
cutie  13:57:24
国家管不了 有的写1000-50000元/月
cutie  13:57:32
你也没办法
cutie  13:58:14
还是得面议 所谓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
cutie  13:58:30
基本没有意义吧

个人意见:
遇到写工资写成1000-50000的公司,一律去鄙视笔试之吧。


Reactions

cutie | 2008-09-03 14:20 | IP:218.107.131.176

你的界面越来越不错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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